《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1月8日起废止,但根据过往的实施细则,其主要内容和规定可以归纳如下,这些细则对于理解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历史背景和实践操作仍具有参考价值:
一、管理机关与职责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分局是境外投资有关外汇事宜的管理机关。这些机关负责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以及对投资资金的汇出和回收、投资利润和其他外汇收益汇回的监督、管理。
二、境外投资定义
境外投资是指境内投资者把外汇资金或者设备、原材料、工业产权等输出到境外,在境外设立各类企业或者购股、参股,从事生产、经营的活动。
三、投资外汇风险审查与资金来源审查
拟在境外投资的境内投资者,在向国家主管部门办理境外投资审批事项前,应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投资所在国的有关法令、法规,外汇管制情况,以及投资项目的经济可行性分析报告等资料。
外汇管理部门应在境内投资者提交上述资料和证明后30天之内,作出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书面结论。
四、登记与投资外汇资金汇出手续
经批准在境外投资的境内投资者,应持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外汇管理部门的审查结论等,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和投资外汇资金汇出手续。
外汇管理部门对境外投资企业建立档案,实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五、汇回利润保证金
境内投资者在办理登记时,应按汇出外汇资金数额的一定比例缴存汇回利润保证金,该保证金存入外汇管理部门指定银行的专用账户。
汇回利润累计达到汇出外汇资金数额时,退还保证金。保证金存款的利息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支付给境内投资者。
六、外汇收益与留成
境内投资者来源于境外投资的利润或其他外汇收益,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调回境内,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结汇或留存现汇。
境外投资企业自设立之日起一定年限内(如5年),其利润或其他外汇收益全额留成,之后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留成。
七、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如擅自挪用或存放境外外汇收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会计报表等,外汇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
这些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境外投资外汇管理,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维护国际收支平衡。虽然《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已废止,但上述细则的历史经验和原则对于当前和未来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仍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点击XM出入金官网:外汇投资交易原则有哪些?>>>回顾上期内容,另外如果读者有任何有关XM出入金的问题,都可以关注小编最前面整理的文章。